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人社〔2020〕37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开发区(投资区、台商区)人社、财政、卫健、应急管理部门,漳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每年度工伤预防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同时签订协议,并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费用审核结算等管理工作。
二、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除必须符合闽人社发〔2019〕5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必须是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在我市,且没有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每年按漳州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台商区)人社、财政、卫健、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沟通协作,积极配合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在其所在地开展的工伤预防工作。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