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B03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漳人社〔2020〕59号
曾中华委员:
您在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用制度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岗位设置”的建议
国家实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后,我市市直、县属两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均按照国家和省里岗位设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省里规定市直、县属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为2:4:4和0.8:3.5:5.7。近年来,我市为支持农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市直农业系统高级岗位比例在原岗位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提高了5个百分点,目前市直农业系统高级岗位比例在同级事业单位中已总体偏高。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30号),“在农村工作满25年且仍在农村工作的农技人员,已取得职称资格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任,基层农业系统的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实际都已突破。
二、关于“动态管理等级”的建议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高、中、初级职务13个级别,即正高设置1至4级、副高设置5至7级、中级设置8至10级、初级设置11至13级。每个级别均按结构比例设置。根据岗位设置方案和事业单位岗位竞聘方案,岗位聘任实行动态管理,聘期满或有空缺岗位的可实行竞聘上岗。如果上一级岗位有空缺,具备任职资格的,可竞聘至上一级岗位。上一级岗位没有空缺的,虽然具备任职资格,也不能聘上一级岗位。
三、关于“解决遗留问题”的建议
国家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针对首次岗位设置,原来人员岗位聘任超结构比例问题,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规定,我市根据省里有关规定,出台《漳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漳委办﹝2008﹞78号),在第九条第二点指出:“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结构比例。”近年来,均按照该政策规定指导逐步做好历史遗留问题,缓冲和化解评聘矛盾。目前要“一次性解决,不占聘数”没有政策依据。我局将积极向省厅反映,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加快“遗留问题”的解决。
四、关于“职务职称分开”的建议
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别等因素,实行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种岗位分类管理。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岗位,符合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为解决这部分人的实际问题,我省规定可按不超过管理岗位数50%的比例设置“附设专业技术岗位”,不计入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数,用于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的管理岗位。
五、关于“设立聘用缓冲期”、“放宽市级岗位”等建议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等情况,控制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各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职数内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各地市不得超越地方权限,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另行设立与国家、省厅政策不一致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因此,我市无权限“设立聘用缓冲期”、“放宽市级岗位”等。
谢谢您对人事人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签署:李辉煌
联系电话:0596-2024742
联 系 人:余宏俊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