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20C01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漳人社〔2020〕68号
赵月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提案收悉。接到交办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及时部署,由劳动关系监察科、工资福利科具体承办。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劳动者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008年5月5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通知》的通知(漳政办[2008]84号),要求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部署,统筹安排,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近年来,我市掀起经济建设高潮,许多干部职工放弃假日休息,加班加点。为保障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自2013年开始,每年给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下一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一是加强政策的宣传。通过印制宣传手册、张贴海报、LED电子屏幕宣传标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各单位应当积极普及相关政策;二是确保“应休尽休”。要求各单位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合理制定年休假计划,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休假权利;三是加强执行监督。各单位要落实保障年休假制度的责任,对未按要求贯彻落实的,督促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领导签署:李辉煌
联系电话:2031386
联 系 人:戴清奇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