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漳州市青年见习计划暂行 实施办法》个别事项的通知
漳人社〔2020〕9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工作部署,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漳州市青年见习计划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漳人社〔2019〕109号)个别事项调整如下:
一、《办法》第十四条调整为:补贴标准与期限。对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每个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保障见习人员生活、提高就业能力的有关费用。
二、《办法》附件2,青年见习相关业务按属地原则,原市本级见习单位漳州正兴医院调整为芗城区管理,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调整为漳州高新区管理。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8日起实行。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